113年度司促字第19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李景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