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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鄭弘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772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630元,共計新臺幣4140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