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79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繼志
債 務 人 周稟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二)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