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凱芸
莊秀卿
莊秀蘭
莊和在
莊利益
莊定國
莊玉如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倪幸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