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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詹景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詹景裕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