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8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筑萱
黃筑萾
蔡秀玲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黃國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查被繼承人黃國顯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
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
適用
限定繼承之規定,
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