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82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世玉
債 務 人 鄭又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