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謝陳瑞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謝陳瑞華業於民國103年3月24日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國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