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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維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維凱於111年09月13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鄭維凱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00,000元,而於刷卡消費後皆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788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04,78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