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東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