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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郭雅慧  
債  務  人  羅傑元  

            王月娥  


一、債務人羅傑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傑元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王月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40,962元
113年9月9日
2.45%
自113年10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
2,981,113元
113年8月9日
2.45%
自113年9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3
218,887元
113年8月21日
3.05%
自113年9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