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俊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