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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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違約金。 |
| | | | 暨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9元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暨自113年9月5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