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501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依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