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61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文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