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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周代耀即誠翔顧問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8,393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年息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002
720,000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6.81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