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737號
代 理 人 李劭軒
莊美惠
一、債務人夏清伻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零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一)其中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台幣玖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美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