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蕭凱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㈠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