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9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德興成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務人德興成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黃森雄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陳報德興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或提出已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文件,並提出黃森雄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