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0號
債 權 人 郭彥甫
債 務 人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借貸契約書載明約定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算,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13年9月10日前之利息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