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1號
代 理 人 蕭菀伶
簡啓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簡新益應向債權人給付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㈡債務人簡新益應向債權人給付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零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簡新益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啓興給付之。
㈢債務人簡新益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新益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啓興給付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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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7月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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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7月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暨自113年9月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