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琪鴻精密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福祥地政士
一、
債務人王福祥地政士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志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琪鴻精密有限公司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