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晉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