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育恒(原名:張瑞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參仟零玖拾玖元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