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2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健智
徐永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徐健智、徐永浩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徐健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徐健智、徐永浩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