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52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劉橙鷃(原名:劉宴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