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6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晨皓
周靖惠
張郁琳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張德秀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