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619號
代 理 人 蕭菀伶
徐安弘
一、債務人徐序綱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序綱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徐安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