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724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蔡慧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