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0號
代 理 人 趙學涵
施貴霖
一、債務人施智尹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參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施智尹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貴霖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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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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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