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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柏勲  

            林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柏勲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晏君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7萬5,01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1年11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1年11月29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黃柏勲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26萬4,11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晏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柏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201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4111元
林晏君、
黃柏勲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264111元
林晏君、
黃柏勲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4111元
林晏君、
黃柏勲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