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虹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邱虹倩於民國89年05月間與
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
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508元(含本金148,013元、利息2,495元)及其中148,013元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
相對人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2022號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