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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易麗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麗華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於民國112年6月26日為出境,且今未有入境紀錄,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