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峰賓
債 務 人 謝沛辰
徐健智
一、
債務人謝沛辰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健智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