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耀庭(原名:謝世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