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280號
債 權 人 誠浤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沈耿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債務人名稱(依提供之契約書,立契約書人為黑浮國際餐飲集團,沈耿豪僅為
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
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三、黑浮國際餐飲集團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