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38號
代 理 人 謝孝晴
涂淑娟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余政霖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