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41號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李淑桃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