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4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潁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潁泉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