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務 人 羅貴福
顏皓然
一、
債務人羅貴福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皓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