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育秋
債 務 人 黃炘裴即穎連企業行
黃自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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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按年息0.2295%計算。 |
| | | |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0.3295%計算。 |
| | | |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9%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