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務 人 顏菁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一)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