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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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 | | | 暨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