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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魏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0,000元
113年6月8日
15.73%
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002
46,039元
113年5月11日
15.31%
暨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