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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何俊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俊樹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3,41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