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592號
代 理 人 林裕城
徐安弘
㈠債務人徐序綱、徐安弘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㈡債務人徐序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徐序綱、徐安弘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 | | | |
| | | | |
| | | | 暨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