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蘇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