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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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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8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德龍  
債  務  人  曾令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伍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40,899元
2.49%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62%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3,163,035元
2.49%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62%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3
747,538元
2.49%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5月25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62%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