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79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林冠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