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8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景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參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游景富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138萬元,並簽訂「中長期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壹紙,其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償付方式各
按約定書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二、
上開借款自
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
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三、
詎料債務人游景富自113年10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
聲請人乃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合計新臺幣30,385,114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展借款約定書乙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
戶籍謄本、放款往來明細、繳款催告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82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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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74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29%計算之利息。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