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黃榮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黃榮宗已於113年1月1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